广东小资汇商贸有限公司(法定代表人:江杵发):
本委受理申请人唐兰芳、黄海琪、黄水明、林志娟与你单位广东小资汇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(城劳人仲案字[2024]927号、城劳人仲案字[2024]928号、城劳人仲案字[2024]938号、城劳人仲案字[2024]939号),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委于2024年10月18日对唐兰芳(城劳人仲案字[2024]927号)作出如下裁决: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至8月工资差额合计5100元。
本委于2024年10月18日对黄海琪(城劳人仲案字[2024]928号)作出如下裁决: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至8月工资差额3400元。
本委于2024年10月18日对黄水明(城劳人仲案字[2024]938号)作出如下裁决: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、2023年7月至8月工资差额合计11000元。
本委于2024年10月18日对林志娟(城劳人仲案字[2024]939号)作出如下裁决: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至8月工资差额合计15000元。
根据《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》第五十八条规定,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,自发出公告之日起,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。以上裁决为非终局裁决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;期满不起诉的,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。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,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特此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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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
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